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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21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徐某某、揣某不服某镇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摘要: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一致,属于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30日,申请人徐某某、揣某向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公开北戴河机场快速路工程征收工作中某村所在地块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2019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信息。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某区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做出生效判决,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新答复。文本答复内容如下:“针对某村机场快速路占地补偿及其他征地补偿事宜,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于2017年2月召开太平庄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某村村西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将快速路项目补偿一并纳入全村征地补偿‘大盘’中,确定地上附着物按亩定值,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地上其他3万元/亩;合计8万元/亩;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补贴1.5万元/亩,合计9.5万元/亩。后该村委会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发放,现将上述《发放明细》及征占补偿资金使用中的2000元补贴发放明细复印件一并公开于你”。

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完整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并没有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涉案地块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表格不完整,而且内容是某村西土地征收款截图,并非“某机场快速工程”占用土地部分的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

被申请人认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按照法院行政判决书的要求,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向申请人进行的答复。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按照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公开要求进行相关内容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的是“某机场快速路工程征收工作中某镇某村所在地块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是将快速路项目补偿一并纳入全村征地补偿“大盘”中进行统一分配发放的明细和征占补偿资金使用中的2000元补贴发放明细,看不出“涉案地块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明细”的具体内容。

三、法律分析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某机场快速路工程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申请获得上述信息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没有及时主动公开而申请人要求获知相关信息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并非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不完整、不准确提供政府信息,其提供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仍未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行为。

五、典型意义

本案件的处理,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及行政机关全面适当履行职责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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