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 市场监管 轻微违反 不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反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反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从轻情形可以处0.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形可以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形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系初次违反,违反行为单一,危害后果轻微,综合判定申请人违反行为轻微,可以从轻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缺乏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遂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这是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规定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反且危害结果轻微等因素,认定该违反行为符合该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轻情形,对案涉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依法作出变更决定,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