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北市场监管〔2022〕第NT1210号》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依法受理。
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
现决定:终止此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