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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北市场监管〔2022〕第DH0113号》案(北政复决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4-07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3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3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DH0113号》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依法受理。

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

现决定:终止此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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