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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北公(牛)不决字〔2023〕第0005号》案(北政复决字〔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5-21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4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牛)不决字〔2023〕第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牛)不决字〔2023〕第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孟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述称:其于2023年2月13日去牛头崖镇财政所了解宅基地登记情况,财政所所长孟某接待申请人时态度恶劣,申请人指责孟某是保护伞,弄假房照放在档案里。孟某随即向申请人右肩部连打两拳,当场造成申请人倒地,昏迷不醒,之后就医花费医疗费用4007元。被申请人派出机构牛头崖镇派出所出警后,与公安医院进行了沟通,不让做伤情鉴定,也不让留存伤情照片。对于申请人被打现场的监控录像不予调取。

申请人认为牛头崖镇派出所滥用职权,掩盖事实,不依法办事,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2月16日16时许,孟某报警称申请人前往牛头崖镇政府反映法院官司诉讼问题,后申请人与孟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调取案发地附近监控录像和对现场周边人员调查走访,没有证据能证明孟某殴打他人且申请人无明显外伤无法进行伤情鉴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根据现有证据,该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孟某不予行政处罚处理适当。待有新证据后将依法及时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前往牛头崖镇政府财政所了解宅基地登记情况,在镇政府大院遇到财政所所长孟某,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被申请人出警后调取了相关视频录像,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冲突现场周边人员,并带领申请人去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申请伤情鉴定,三家机构都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依据视频录像、相关人笔录以及三家鉴定所出具的材料不能认定孟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发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过受案及调查取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孟某有殴打申请人行为,且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对其有殴打行为。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北公(牛)不决字〔2023〕第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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