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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373号》(北政复决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5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5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373号》行政处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4月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37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述称:2023年3月19日晚,杨某驾驶小轿车(冀C*****)倒车时将其停放在北戴河区东海岸民宿小区13栋楼前的自有小轿车(冀C*****)撞上,杨某报警。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申请人的小轿车未按规定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申请人制作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自己车停在小区停车位,并未上路实际行驶,不应该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

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3月19日,杨某驾驶小轿车(冀C*****)倒车时与停驶在北戴河区东海岸民宿*栋楼前申请人的小汽车(冀C*****)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申请人的小轿车(冀*****)存在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该车保险的终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6日,又通过视频巡查发现此车分别在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4日有上路行驶行为。随后周某某于2023年3月20日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为617.5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根据以上法规,对申请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叁拾伍元(1235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拥有号牌为冀C*****的奥迪牌红色小轿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程某。2023年3月19日晚,申请人的轿车停放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海岸**小区内*栋楼前,被杨某驾驶的小汽车倒车时碰撞。民警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发现申请人的车辆(冀C*****)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罚款1235元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3年3月2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冀C*****,保费617.50元)等证据。

另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三张秦皇岛市公安局监控卡口截图,用以证明冀C*****车辆3月9日13:19和17:38两次通过联峰路与海宁路交叉口、3月14日3:59通过机场快速路与宁海道交叉口。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三张秦皇岛市公安局监控卡口截图三张,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亦无申请人拒绝签字的说明,不符合证据要求,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违法的证据。根据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3年3月2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冀C*****)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违法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提出“车辆并未上路实际行驶,不应办理交强险”的理由。本机关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应当理解为机动车如果需要上道路行驶就应该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如果不上道路行驶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例如只在单位内部使用的场内车辆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不上机动车号牌,也不上交强险。申请人购买小轿车后申领了机动车号牌,办理过交强险,该车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故申请人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373号》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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