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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北政复决字〔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5-2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6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

申请人述称:其于2023年5月8日晚上7点多喝了3瓶啤酒,8点多喝完洗澡睡觉,一直睡到9号早上6点起床。早上吃了三个蛋黄派,喝了一些冰红茶,然后开车出门上班。大概6点33分,在抚南连接线蒲兰道口被交警拦下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mg/100m1),申请人不认可,想拿出手机拍下证据,交警直接抢走了手机放入警察兜里。随后交警对申请人进行了二次检测,检测数值为21(mg/100m1),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当场提出验血请求,被交警拒绝并反问“你是不是抖音刷多了”。随后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强迫申请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进行签字。

申请人认为:1.交警抢夺手机,不让其留存证据,执法简单粗暴。2.申请人现场明确表明不认可酒精检测结果,提出验血要求,交警拒绝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通过核查执法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确认, 2023年5月9日6时28分,申请人驾驶冀 C***** 号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查获。6时30分,执勤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申请人进行检测。6时31分,检测结果是21mg/100m1。6时35分,申请人现场表示要求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执勤民警未予采纳。6时40分,执勤交警对申请人开具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向申请人宣读了凭证内容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了字。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规定对申请人实施了酒精测试和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卷宗及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9日6时2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经过抚南连接线蒲兰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拦停进行酒精检测。检测仪数值提示被申请人有饮酒嫌疑,随后交警将申请人请下车至路旁用检测仪进行第二次检测,数值显示为21mg/100m1。交警认为申请人有饮酒驾车行为,当场对申请人是否有饮酒行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述称前晚有饮酒行为,当日并无饮酒,并当场表示对测试仪结果有异议,要求进行抽血验证,被交警当场拒绝。交警核对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后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对申请人宣读了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和所依据法律、法规,随后申请人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是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本案中,执勤交警拒绝申请人验血要求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规定。因申请人提出过验血的要求,其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的签字不能视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对被申请人因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决定。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及时发还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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