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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675号》案(北政复决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6-15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10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0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5月14日、15日因上吐下泻而购买藿香正气水的处方及购买凭证,同时提交了当晚一起吃饭人员杨某的电话录音证明材料。

申请人述称:其于2023年5月15日21时15分,在北戴河区怪楼门口遇到交警酒驾检查,当时误以为是交通堵塞,便调转车头更换线路,由此引起了交警的关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不掌握吹气规则和时长,经过7-8次的检测都未能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由于调转车头行为让交警作出“疑罪从有”的推定,被认定为不配合检测工作。交警威胁申请人称:“再不说实话,就去进行血检”,申请人表示配合,申请人下车后,交警又主动称不再去血检,要求申请人再次进行酒精测试。由于当天早中晚三次均服用了藿香正气水,最后一次吹气时测出酒精含量为44mg/100ml,交警称“就这点事儿,你调头跑什么”。在该含量并不准确的情况下,交警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强迫申请人进行签字。申请人为了尽快恢复人身自由,在处罚决定书上签署了名字,但申请人的签字行为并不是对饮酒行为的自认。

申请人认为:交警执法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现场交警并未对同车同行的两名人员进行调查,也就是没有调查清楚本案事实,据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当时晚饭前吃了藿香正气水和当日吃饭并没有饮酒。处罚交警凭借当时申请人所说“可能喝了一杯啤酒”的话语就做出判断并不公平。3.在申请人连续吹了7-8次,显示器并没有显示申请人有饮酒行为,根据《道路交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测试结果确认非酒驾的,应当立即放行,交警仍然让申请人下车继续测试,违反程序规定。4.在交警提出血液检测,申请人同意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血液检测,但现场交警并没有组织进行血液检测,该程序存在瑕疵。5.现场交警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口头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现场交警并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程序瑕疵。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5月15日20时43分许,申请人驾驶京F*****号黑色沃尔沃牌小轿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时45分,执勤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申请人多次吹气均达不到酒精测试仪检测时长,导致检测失败,郭某某称有心脏病,因气短无法持续吹气,民警决定带申请人进行抽血检测。20时59分,在民警准备带申请人上警车去进行抽血检测时,申请人提出配合呼气酒精检测。21时05分,申请人自述喝了一杯啤酒。21时06分酒精检测成功,结果是44ml/100ml。21时07分申请人再次称只是喝了一杯啤酒。21时15分民警向申请人出示检测结果并询问对方对检测结果有无异议,申请人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上填写无异议并签名。21时32分民警对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限制措施凭证扣留其驾驶证,当场宣读了其违法事实以及处理依据并告知了其相关权利义务,询问申请人有无异议,申请人称无异议并在凭证上签字。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到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当场并未提出异议,其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民警执法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郭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的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675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案卷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5日20时4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京F*****)经过北戴河区怪楼景区附近,被五大队执勤交警拦截进行酒精检测。申请人多次吹气均未能达到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标准,申请人表示自己有心脏病难以长时间吹气,执勤民警按照规定准备带领申请人前往公安医院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申请人又尝试吹气,在最后一次检测时达到了吹气标准,酒精测试仪器显示数值为44mg/100ml。申请人当场表示自己只喝了一杯啤酒。随后民警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申请人宣读了其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有异议。申请人表示认可数值并再次强调自己只喝了一杯啤酒,随后在强制措施上签了字。5月18日申请人前往交警五大队接受处理,交警五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提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不存在。通过执法录像得知:1.申请人承认自己当晚有饮酒行为,喝了一杯啤酒;2.执勤民警准备带申请人去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申请人提出配合呼气酒精检测;3.酒精检测数值44mg/100ml申请人当场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不存在。1.因申请人原因导致酒精测试仪器不能正确显示测试结果,执勤民警多次要求其进行测试,并不违法;2.执勤民警提出带申请人去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申请人提出配合呼气酒精检测后执勤民警没有再进行抽血检测符合执法程序规范;3.执勤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当场宣读了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并询问了申请人是否有异议,符合执法程序规范。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当晚是否饮酒。理由是:1.藿香正气水处方及购买凭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酒精检测前有服用此药品的行为,且执法录像显示申请人当时没有提出有服用藿香正气水的行为;2.申请人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真实性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能证明申请人当晚是否存在饮酒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现场执法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秦公(交五)行罚决字〔2023〕1303042600086675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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