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闫某某,男,*岁;住址:秦皇岛市*区*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严东;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某*,男,*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公(海)行罚决字(2022)第0160号行政处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12月1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8月4日12时42分,驾车在北戴河区大薄荷寨花筑轻奢酒店门口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言语辱骂,并在辱骂过程中扇了申请人左脸一下,踹了申请人一脚。后申请人报警,北戴河公安分局海宁路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第三人辩称是互殴,并称是申请人驾车与第三人相撞后才对申请人进行的殴打。但在海宁路派出所民警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和第三人所骑的电动车并未发生碰撞,在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过程中,申请人并未还击。申请人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当晚18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了申请人,称第三人报警称,申请人驾驶出租车与第三人骑乘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即申请人赶到交警五大队接受相关调查,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报假警,致使其在交警队耽误了近4小时的治疗时间,至今交警五大队对此事没有下结论。8月19日下午海宁路派出所民警再次将双方叫到海宁路派出所进行调解。第三人态度蛮横、傲慢,并对申请人家属进行挑衅,申请人告知民警无法对此事达成和解。2022年9月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海宁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第三人做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殴打行为情节恶劣,属当街行凶,先是言语辱骂,后进行扇耳光、脚踹等行为,事发后还想逃跑,并且在接受警方询问中提供虚假证词,为自己开脱。申请人年近六旬,被第三人当街辱骂、殴打,有损于暑期北戴河旅游城市的形象。在就此事进行调解过程中,第三人没有向申请人及其亲属有过一句道歉的话语,在调解过程中充满挑衅的表情和眼神。第三人在明知没有与申请人车辆发生碰撞的时候,使用报假警的方式,致使申请人耽误治疗时间4个小时,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并没有体现出第三人对于殴打申请人这件事的悔改之意。
综上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的适用范围。要求纠正、撤销北公(海)行罚决字(2022)第0160号行政处罚,应对第三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8日北戴河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大薄荷寨花筑轻奢酒店门口第三人与闫某某因剐蹭发生纠纷并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第三人殴打闫某某。因闫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注意到后方来车,造成第三人和孩子紧迫危险,符合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情较轻的情况。以上事实有第三人本人的供述、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的伤情照片、申请人检查报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罚款500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第三人做出行政处罚适当。
第三人接到复议机关参加行政复议通知后,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向复议机关口头说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4日,申请人驾驶出租车与第三人骑乘的电动车在北戴河区大薄荷寨花筑轻奢酒店门口因剐蹭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第三人扇了申请人左脸一下,踹了申请人一脚,双发还进行了推搡拉扯。后申请人报警,海宁路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当天下午4时第三人向交警五大队报警称申请人驾驶出租车和第三人所骑乘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因当事人不在事故现场及申请人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支队五大队未予立案。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第三人的陈述、申请人的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第三人处罚款五百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没有注意后方来车,造成第三人骑乘电动车紧急刹车,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伤情较轻,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北公(海)行罚决字(2022)第0160号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