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杨某,男,*岁;住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严东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公(东)行罚决字(2022)第0153号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4月11日在赤土山新村59栋4单元门口发现陈某正在用公用水水表自来水井打水浇菜,随后在陈某没有盖好井盖的情况下申请人提醒陈某盖好井盖,随即发生争执。因遭到陈某的多次辱骂,申请人便去拔陈某种的菜,争执过程中本能的争夺陈某打人的铁锹,不存在任何对陈某实施殴打的行为,造成申请人眼镜、手机损坏。随后去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急诊科诊断击打外伤背部疼痛,头晕伴心悸。
申请人认为东山派出所未能秉公执法,未给申请人伸张正义,站在对方陈某的立场上,将伤人事件认定为互殴事件,并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东)行罚决字(2022)第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11日北戴河公安分局接报警称赤土山新村66栋楼下发生打架,民警到现场后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申请人给赤土山新村59栋和66栋之间的菜地浇水,水源是赤土山新村59栋4单元门口的井水。申请人从井内挑水浇菜时,杨某发现申请人未将井盖盖好,与申请人发生口角。申请人用种菜的铁锹拍打杨某,二人争抢铁锹发生肢体冲突后申请人摔倒在地,杨某抢到铁锹并拍了申请人一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杨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对杨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在赤土山新村59栋4单元门口因看见陈某用水井水源浇菜地,与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后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杨某发生了互殴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对陈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本机关认为:根据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同样处罚,并无偏袒之嫌。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北公(东)行罚决字(2022)第0153号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