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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驳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3-01-2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驳字〔2022〕1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复驳字〔2022〕1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25岁;住址江苏省*市姜*区*村*组*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苏万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对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结案反馈。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且并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怠于履职确认违法并重新进行调查。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天猫店铺“rundaofood润岛旗舰店”购买到“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润岛鱿鱼仔(原味)”,食品标注的钠含量是748毫克/100克。申请人认为该食品的钠(含量)有问题,把该食品送到了“天津中检海吉星食品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钠含量975毫克/100克,涉案食品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及第6.4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涉案食品钠含量标示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影响到了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身体健康的危害及食品安全有关的误导。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亦为了保护潜在的多数未来消费者的权利,故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并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告知申请人称:“接到投诉后我局第一时间要求企业进行了复检,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钠含量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结案反馈处理结果,属于程序违法,且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焦点系被申请人结案反馈程序是否违法,及是否完全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做出行政答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能。本案因申请人消费纠纷引起向被申请人投诉故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反映情况。被申请人应当处理完结该消费投诉纠纷再进行结案反馈,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 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反馈可悉知,被申请人在未处理完该消费纠纷工单的情况下直接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办结结案反馈,显属程序违法,同时且被申请人也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做出的结案反馈未载明法律依据,同时也未告知申请人如果不服这样的处理答复是否有权寻求救济,以及救济渠道,这样的决定(告知)理论上属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应当直接撤销的情形。

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程序违法,且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备注:相关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第6.4条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被申请人称: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不认可。

1、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规定,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其投诉。

2、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受理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涉诉产品“润岛鱿鱼仔(原味)”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润岛鱿鱼仔(原味)”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为748毫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37%,该公司提供了“润岛鱿鱼仔(原味)”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被投诉的2022年8月22日生产的“润岛鱿鱼仔(原味)”检验合格。2022年10月26日,该公司请第三方对上述产品钠含量进行了检验,2022年11月3日其将检验报告送至被申请人处。该检验报告显示钠含量为749毫克/100克,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情况回复至投诉平台。

3、依法组织调解。申请人在投诉附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为其单方委托检验的结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因被投诉方不认可该检验结果(鉴定意见),其证明效力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拟协调双方共同选取相应技术机构进行涉案产品的钠含量检测,并以该检测结果作为证据组织双方调解。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结案反馈程序违法”不认可。

该调解案件尚未结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截至目前,该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尚未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双方仍有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依旧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该调解案件尚未结案。结案反馈内容为案件调查过程情况的反馈,不是案件终结的意见反馈。

鉴于该案件尚处于办理阶段,尚未对申请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建议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天猫店铺“rundaofood润岛旗舰店”购买到“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润岛鱿鱼仔(原味)”,食品标注的钠含量是748毫克/100克。申请人将该食品送到“天津中检海吉星食品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22090026,检验结果为钠含量975毫克/100克。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钠含量标示超过允许误差范围,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申请人投诉。随后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对涉诉产品“润岛鱿鱼仔(原味)”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润岛鱿鱼仔(原味)”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为748毫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为37%,该公司提供了“润岛鱿鱼仔(原味)”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被投诉的2022年8月22日生产的“润岛鱿鱼仔(原味)”检验合格。2022年10月26日,该公司请第三方对上述产品钠含量进行了检验,2022年11月3日其将检验报告送至被申请人处。该检验报告显示钠含量为749毫克/100克。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告知申请人称:“接到投诉后我局第一时间要求企业进行了复检,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钠含量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因被投诉方不认可申请人提供的检验结果,被申请人拟协调双方共同选取相应技术机构进行涉案产品的钠含量检测,并以该检测结果作为证据组织双方调解。截至目前,该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尚未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双方仍有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依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该调解案件尚未结案。结案反馈内容为案件调查过程情况的反馈,不是案件终结的意见反馈。

本机关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为被申请人正在处理尚未完结的事项,该事项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只是一个过程性行为,尚未产生对外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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