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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复决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8-11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2〕3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焦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302*,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电话137*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严东职位:局长

申请人焦某对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作出的《北公(车)行罚决字〔2022〕0080号》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车)行罚决字〔2022〕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诉称:

2019年10月,申请人购买了金龙和玺地产公司出售的位于北戴河金龙和玺小区的房屋,因该公司一直未开具购房发票,申请人于2022年5月1日上午和其他业主共同来到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要求开具发票。金龙和玺公司见业主人数较多,遂报警,警察到现场后,申请人主动劝阻业主们先离开了现场,而后申请人也离开现场。

当日下午2点,申请人独自前往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先后两次想看样板房,金龙和玺公司的人都不让进。第二次要求看样板房时,警察再次来到现场,将申请人用警车带至派出所内,留置五个小时左右,期间对申请人进行手印、脚印、采血、拍照等流程,并且电话通知了申请人的妻子。申请人共被采集了两次笔录,采集笔录的民警仅一人,在申请人的印象里办案民警未出示过任何工作证件。基于上述事实,北戴河分局对申请人作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北戴河分局对申请人“顶格重处”拘留十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事发当日与其他业主去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并非无故滋事,而是正常维权。申请人与金龙和玺地产公司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金龙和玺地产公司作为卖方,收到购房款后,未向申请人足额开具购房发票,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为此,申请人到其营业场所,要求解决纠纷,属于正常维权行为,与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无故滋事具有显著区别。

(二)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不应认定为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申请人当日与其他业主去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仅仅是为了找开发商磋商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既没有拉条幅、堵门口,也没有辱骂殴打行为,亦未毁坏任何财物,当时售楼处只有少量工作人员,没有顾客,申请人的行为没有对售楼处的营业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故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三)本案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本案给申请人采集笔录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亦仅有一人,且申请人印象中该办案民警未出示过工作证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四)申请人现实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北戴河分局应当优先本着教育原则,考虑申请人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综合裁量是否予以处罚,以及处罚的类型。其并未适用免予处罚或警告、罚款的形式,而是直接处以拘留十日的最重处罚,显然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北戴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北戴河公安分局接金龙和玺售楼处工作人员报警后开展调查工作,经查,2022年5月1日上午9时44分,焦某以维权的名义组织多名业主在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大声喧哗,经民警和工作人员劝阻后离开。5月1日下午焦某酒后分别于14时30分、16时两次前往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持续大声喧哗、打断销售人员为其他顾客讲解并要求销售经理为其服务,经民警和工作人员劝说后仍不悔改,扰乱金龙和玺售楼处正常办公秩序。以上事实有焦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金龙和玺售楼处监控视频和民警出警视频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申请人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焦某做出拘留十日行政处罚适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日上午,申请人焦某组织多名业主到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大声喧哗,在售楼处喊口号要求退房退款,金龙和玺公司遂报警,经民警和工作人员劝阻后申请人和其他业主离开。5月1日下午申请人焦某先后两次前往金龙和玺二期售楼处,在售楼处大声喧哗并要求销售经理为其服务,金龙和玺公司再次报警,民警将申请人焦某带回派出所。经询问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焦某做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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