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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428号》不予立案告知案(北政复决字〔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7-05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7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7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428号》不予立案告知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立案决定。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2608602436)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规定,被申请人有告知义务。

申请人提交了举报函一份,邮件查询截图结果一份。

被申请人认为:

1.我局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我局于 2023 年 4月 18 日收到挂号信后七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何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以及我局对其举报的情况不予立案的决定。

2.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受理其投诉举报后,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上珍果牌香辣味捞汁鲍鱼”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上珍果牌香辣味捞汁鲍鱼”执行标准为Q/SJ0002S“4.2 无壳海水贝类罐头以冷冻或干制海水贝类为原料,经缓化(干制贝类需先泡制)、修整、清洗、腌制 (添加食用盐、D-异抗坏血酸钠、三聚磷酸钠中的几种 )或不腌制、蒸煮 (100C,15 分钟)或用大豆油油炸、添加畜禽肉 (添加量小于 10%) 或不添加,调味 (添加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杏鲍菇.......”,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上珍果牌香辣味捞汁鲍鱼”属于无壳海水贝类罐头,按照上述标准该产品可以添加鸡肉和杏鲍菇,无证据表明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我局依法组织调解。受理其投诉举报后,我局多次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联系,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投诉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其调查结果后挂断电话拒绝与我局执法人员联系。2023 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其拒绝接听,2023 年 4 月28日,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认可。

被申请人提交了录音一段,视频一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了单号为XA32608602436的挂号信,此信于4月16日被签收,被申请人提供的录像显示被申请人于4月26日向被申请人拨打了电话,被申请人拒绝接听。2023 年 4 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第三人涉案产品“上珍果牌香辣味捞汁鲍鱼”产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录音材料未能证明电话回复申请人的时间,而提供的视频证明时间为4月26日。告知时间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时限2天。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本机关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行为违法;2.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件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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