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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秦皇岛×××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立案决定案(北政复决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7-1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9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法重新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述称:其于2023年4月13日在拼多多《润岛官方旗舰店》购买了“蒜蓉扇贝”商品,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货后,发现了一张“文字评价+晒图有现金红包2元”的卡片,该商家行为属于“捏造虚假评论,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于4月20日在12315平台告知其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商家进行处罚,不予立案,存在包庇商家行为。

申请人提供了商品购买记录、返现卡片及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4月18日我局接到河北省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30304002023041804875625),举报人张某某称从拼多多平台“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旗下店铺“润岛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润岛蒜蓉扇贝快递包装内发现“文字评价、晒图有现金红包2元”的卡片,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并要求我局对其进行查处。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开展检查后回复举报人,决定不予立案,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接到举报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确有网络销售过程中在快递包装内附有“文字评价、晒图有现金红包2元”的卡片。被申请人认为,文字评价晒图返现是商家鼓励消费者积极作出评价的一种商业行为,是更好的让未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了解其所售产品口味、价格等购买体验的一种方式,“文字评价、晒图返现”不同于“好评返现”,即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作出好评、中评、差评的评价,该商业行为没有因为“返现”而改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的真实评价,能够客观反映顾客购买产品后的真实体验,也能够对未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合理的购买建议。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决定对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2.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于2023年4月19日,电话告知了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因申请人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再重复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在12315平台实名举报购买“秦皇岛双骏食品有限公司”的“蒜蓉扇贝”产品,商家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对其产品进行好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23年4月20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诉求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以及原因,并在2023年4月19日下午通过电话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申请人提供的截图显示:商家通过“文字评价+实拍晒图”“截图发送给客服”“等待客服红包”“现金红包2元”的流程对评价已购商品的客户返现金2元。

本机关认为:商家以评价返现行为方式鼓励消费者参与对其所售产品的评价,没有诱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评价。消费者是否给予评价,是否给予好评为自愿行为。商家的评价返现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河北省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30304002023041804875625)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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