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答复意见书(北资规访〔2023〕01号)》不服,于2023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冯某某称:2020年7月得知草厂村民冯某某名下房屋被翻建,其继承人冯某某为城市居民,不具备继承农村房屋继承资格。认为北戴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反法律法规,对此房屋土地性质进行变更,且房屋翻盖过程没有经过四邻同意,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要求申请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吊销秦北国用〔2007〕字第海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可知:申请人所称的审批草场南街72号具体行政行为和秦北国用〔2007〕字第海00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发生在2007年及以前,申请人在2020年7月已知晓上述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60日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