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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决定》(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710号)案 (北政复决字〔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8-3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12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决定(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710号)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天猫店铺“rundaofood润岛旗舰店”购买“秦皇岛××××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润岛鱿鱼仔(原味)”,该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70602278532)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邮寄,该邮件于6月30日送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书”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仅在2023年7月11日通过ems(单号:1250340328557)邮寄了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八份,用于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件时间等。

申请人认为:上述产品无该批次食品检测合格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涉嫌为不合格食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及告知义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认为:

该局收发室于2023年6月30日(周五)19时14分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该时间非工作时间。工作日起算时间应当为2023年7月3日(周一,且当日不计算在内)。该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但申请人一直没有接听电话。

2023年7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提取了该公司2022年8月22日生产的“润岛鱿鱼仔(原味)”检验报告一份及2022年5月7日送检的上述产品全项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果均显示合格。即不存在申请人述称的该公司涉诉批次产品无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

该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710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提交了视频一段,秦皇岛××××公司2022年8月22日生产的“润岛鱿鱼仔(原味)”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及2022年5月7日送检的上述产品全项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综上,对申请人提出的未履行法定职责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针对秦皇岛××××公司“润岛鱿鱼仔(原味)”食品质量问题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70602278532)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该邮件于6月30日19时14分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16时40分左右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但未接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EMS(单号:1250340328557)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16时52分签收了此邮件。

另查明:秦皇岛××××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的“润岛鱿鱼仔(原味)”具有出厂检验报告且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品。

再查明: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0822号)。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是其法定权利。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明确必须为书面形式,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是否受理并无不当,但未接通申请人电话,不能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3.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邮寄法律文书并未超时。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和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作出的,并未正面回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投诉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属于认识偏差,没有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属于程序瑕疵。

4.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意识到执法不当,又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纠正了不当执法行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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