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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做出的《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案(北政复决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14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9月4日通过电话方式询问了涉事的魏某1、魏某2、杨某、刘某某等人,只有刘某某表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视频图片文件18件。

申请人述称:事情的起因是由于魏某1驾车追尾申请人的车辆,魏某1负事故的全责,但依仗自己是本地人,纠集二三十人对申请人进行围攻、辱骂、殴打。申请人在对方杨某、魏某2等人对自己有殴打行为时,只是用手阻挡,并没有还击殴打对方。在对方多次冲撞、挑衅过程中,只是用手进行自我防护,并没有对对方人员有殴打行为。对方当事人魏某1对申请人有多次辱骂,对方人群中采取故意后退冲撞的行为致使申请人丈夫李某倒地受伤,而被申请人并没有追究该行为。申请人一方的姐夫刘某某并未上前参与争执,单纯在车旁用手机进行取证,也不存在殴打行为,却也被处罚。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与实际情况相悖,申请人不存在殴打对方的情况。2.被申请人没有追究魏某1的任何责任,明显存在偏袒行为,执法不公。3.被申请人对对方打人的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而对己方未打人的申请人、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刘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2号》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某述称:自己到达现场并没有殴打行为,同对方进入派出所做笔录时,对方可以自由出入派出所,而自己一方只能在门外等候。魏某1与派出所人员非常熟悉,事后派出所也多次联系申请人丈夫李某,让其主动找魏某1一方进行调解。其他意见基本与申请人相同。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报警称自己在北戴河壳牌加油站附近与人产生纠纷,牛头崖派出所当天受理为行政案件并送达受案回执。2023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办理延长手续,经批准延长三十日。2023年6月16日,牛头崖派出所做出处罚决定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经调查取证,2023年4月16日13时,在北戴河区205国道蒲兰路,申请人驾驶的汽车被魏某1驾驶的汽车追尾后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某打了司机魏某1一下。民警到场后进行调解,双方情绪趋于稳定。但杨某等人路过现场后再次引发争吵,矛盾升级。申请人打了魏某2面部、杨某用脚踹了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民警出警视频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王某某做出拘留7日200元罚款的处罚。

被申请人请求:对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案卷及现场执法录像、加油站录像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5日13时2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壳牌加油站东入口附近被魏某1驾驶的机动车追尾。当日13时34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有人发生纠纷,13时50分左右被申请人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情绪趋于稳定,后又有争执,申请人对魏某2有出手打人行为,随后杨某对申请人有出脚行为。事后魏某1、魏某2提供了去北戴河区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显示有外伤。被申请人告知魏某1、魏某2可以申请伤情鉴定,魏某1、魏某2表示不申请鉴定。

本机关认为:该案涉及对王某某、刘某某、杨某三人的处罚。通过双方提交的视频证据及笔录材料,申请人裤子上有脚印一枚,可以印证杨某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魏某1的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印证刘某某对魏某1有殴打行为。魏某2的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印证申请人对魏某2有殴打行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证明交通事故双方人员发生冲突。但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也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处罚偏重。

本机关决定:本着尽量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变更被申请人《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0号》的处罚决定为罚款200元,《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200元,《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0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2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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