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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北政复决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18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8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30岁。

通信地址: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苏万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8月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了订单及被申请人回复等相关证据材料3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在美团app订购大床房两间,7月11日中午12点到达旅馆后,商户表示需要等到2点以后他们才能入住,但等到2点询问办理入住时,商家告知大床房已经被预定完了,要给换成标间,申请人不同意处理结果,结果商家说没房,要求申请人退房,申请人无奈只能选择妥协,入住后发现实际环境与图片宣传差距巨大。申请人离店后于2023年7月19日在互联网“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失败”的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回复系敷衍不作为、包庇商户的行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变相恶意保护不良商家。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通过河北省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单后与申请人联系了解诉求,之后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电话形式告知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将此结果回复平台。2023年8月3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北戴河区区长热线对此问题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又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于2023年8月9日调解成功,被投诉方退还申请人310元房费。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规定,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

被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人同意撤诉微信截图1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在互联网“全国12315平台”对北戴河区某酒店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于7月26日作出“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失败”的回复。申请人对此结果不满意,于8月3日再次通过北戴河区区长热线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又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8月9日,被投诉方退还申请人310元房费,调解结束。

以上事实有双方一致的陈述、全国12315平台办件记录打印件、北戴河区区长热线受理事项承办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微信聊天截图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作出调解失败的回复,其履行职责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通过北戴河区区长热线再次投诉,被申请人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于2023年8月9日完成调解。被申请人做到了程序合法及正确履职。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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