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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三人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北政复决字〔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12-19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21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21号


申请人1:刘某1,性别:女

申请人2:刘某2,性别:女

申请人3:刘某3,性别:女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秦皇岛市*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戴河区联峰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职责,提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职责,监督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公开2005年至2007年期间未批过宅基地的村民分配楼房情况。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6种10页。

申请人述称:三申请人系亲姐妹,原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镇赤土山村村民,成年后出嫁,父亲刘某4、母亲崔某某生前立遗嘱将刘某4名下的两套房产赠与三申请人。申请人在父母去世后要求弟弟刘某5协助办理过户时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因刘某5享受过本村分配的楼房(赤土山新村2栋2单元202室),相当于分配了宅基地,刘某4名下宅基地于2017年4月因拆迁置换所得三套房产均为刘某4、崔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4、崔某某有权处分赠与给三申请人。因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未调查清楚刘某5是否分配过本村楼房(宅基地)的事实,申请人在上诉后申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向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调取上述证据,但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赤土山村老十栋分配手续及分配表因多种原因未交接,村委会没有相关手续”。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原始村民以及刘某4、崔某某的遗嘱继承人,对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分配楼房(宅基地)情况具有知情权,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以相关手续未移交未由不予提供,也未重新调查了解情况,致使申请人所涉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指定曹姓工作人员承办,虽口头上称已经发文对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予以监督,但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出示文件,申请人去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也未获得文件,且赤土山村村民委员会也未给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明示的不作为。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10月26日上午,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按照诉求,镇党委副书记曹某于10月26日上午约谈赤土山村村书记周某某,要求公开申请人所需材料并下达工作提示。

针对上述情况申请人于26日下午,到海滨镇了解进展情况,随后到赤土山村委会查阅申请公开资料时,已得到证实。

综上所述,我镇不存在未履行监督赤土山村村委会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形。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对赤土山村村委会的工作提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并于当日向赤土山村村委会下发了要求其公开土地征收工作相关手续及流程的工作提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责令其限期公开;……”《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该文件附件《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本村关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村民房产、地产等材料,相关人员名册等”应当“永久”保存。《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未按时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赤土山村村委会应当建立包括宅基地使用方案在内的村务档案并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查询、复制服务。申请人要求公开2005年至2007年赤土山村的村务,不论赤土山村村委会是否存在村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问题,因该行为已经超出追责时效,被申请人无需再进行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监督申请书的目的是要求实现赤土山村村委会提供楼房分配相关档案的查询、复制服务。针对赤土山村村委会村务档案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应当责令其改正。被申请人通过下发工作提示的方式,文书格式不规范,但其内容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督赤土山村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的工作职责。申请人对赤土山村村委会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未能提供查询、复制服务的行为,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反映处理。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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