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22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30岁。
通信地址: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苏万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2023年11月1日邮寄至区政府,办件部门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已经超过法定审核期限,故直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2.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附加行政诉讼管辖信息。3.赔偿损失及诉讼费用。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未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在美团app订购大床房两间,7月11日中午12点到达旅馆后,商户表示需要等到2点以后他们才能入住,但等到2点询问办理入住时,商家告知大床房已经被预定完了,要给换成标间,申请人不同意处理结果,结果商家说没房,要求申请人退房,申请人无奈只能选择妥协,入住后发现实际环境与图片宣传差距巨大。申请人离店后于2023年7月19日在互联网“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失败”的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回复系敷衍不作为、包庇商户的行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变相恶意保护不良商家。
经审理查明:此案是申请人就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的复议申请,此前我机关已经作出了北政复决字〔2023〕18号的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重复提交主要内容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本机关决定:按照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