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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的行为案(北政复决字〔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10-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17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林某,性别:男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市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苏万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的行为违法,提出复议。我机关于2023年8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是否受理的告知义务。

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投诉信》及邮寄送到证明和购买产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述称:其于2023年7月3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编号:XA276921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一封,经过邮件系统查询,此邮件于2023年8月4日被被申请人签收,但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告诉投诉人处理结果。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认为:

1.我局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我局收发室于2023年8月4日(周五)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但申请人未接听电话。

2.我局依法进行调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8日下午对秦皇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过查证发现:“***牌桂花酸梅汤”委托商为*(中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委托方。两者合同中第二条质量要求中第三小项明确说明,***老北京味桂花酸梅汤饮料包装设计由甲方(*(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如发生商标,装潢纠纷,文字内容等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秦皇岛*食品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秦皇岛*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终止调解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

3.我局依法进行告知。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投诉举报终止决定和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8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DH081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DH0816号)和《终止调解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我局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被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终止调解证明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3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编号:XA276921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一封,被申请人于8月4日(周五)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8月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但未能接通电话,8月9日收到秦皇岛*食品《终止调解情况说明》材料,8月1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8月21日进行了邮寄。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8月8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的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不能认定为有效告知。但从8月9日秦皇岛*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终止调解情况说明》,可以得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的结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有效答复,执法行为有瑕疵,补正亦无意义。被申请人8月16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符合执法程序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上存在瑕疵。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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