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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710号》不予立案告知决定案(北政复决字〔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10-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北政复决字〔2023〕16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6号


申请人:朱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7年10月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苏万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决定(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710号)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NT0710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天猫店铺“*旗舰店”购买“秦皇岛*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鱿鱼仔(原味)”,该食品无第三方CMA的检测合格报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此案件,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尽到应当的公平、对等、全面的审查。

申请人提交了八类证据,用于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件时间等。

申请人认为:上述产品无该批次食品无CMA检测合格报告,涉嫌为不合格食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及告知义务。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认为:

我局于 2023 年9月5日收到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来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就申请人朱某某对我单位关于秦皇岛*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不服一案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1.我局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我局收发室于2023年6月30日 (周五)19点14 分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上述时间为非工作日时间,2023年7月3日(周一)为接到举报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致电申请人告知其受理情况,但申请人未接听电话。

2.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受理其投诉举报后,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提取了该公司2022年8月22日生产的“*鱿鱼仔(原味)”检验报告一份及2022年5月7日送检的上述产品全项检验报告一份,均显示合格,即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秦皇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诉批次产品无检验合格报告。

3.我局依法进行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于2023年7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秦北市场监管 2023第NTO710号),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统一文书,我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综上,对申请人提出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方面不予认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针对秦皇岛*食品公司“*鱿鱼仔(原味)”食品质量问题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70602278532)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该邮件于6月30日19时14分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16时40分左右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但未接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EMS(单号:125034032****)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16时52分签收了此邮件。

另查明:秦皇岛*食品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的“*鱿鱼仔(原味)”具有出厂检验报告且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品,生产厂家也具备检验检测报告(CMA)。

再查明: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秦北市场监管〔2023〕第0822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已经履行了不予立案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投诉的涉案商品合法。被申请人履职并无不当。

本机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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