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复决字〔2023〕19号
申请人:马某某,性别:男。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秦皇岛市*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严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述称:2023年8月29日上午8时许,张某1等三人在张某2家门口道边聊天,申请人因为眼神不好路过时凑近看三人是谁,与张某1开玩笑说了一句脏话,恰好被路过的张某3听见了,张某3以为是在骂他,于是张某3骑着他的电动三轮车在附近来回徘徊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这时张某1提醒申请人看看张某3是不是在辱骂申请人,于是申请人就向张某3询问他在骂谁,张某3对申请人说他在骂申请人,然后张某3就骑电动三轮车到申请人面前继续辱骂申请人,但至此申请人都未曾对张某3进行辱骂。因张某3对申请人一直持续辱骂,申请人还了一句嘴,激怒了张某3,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木棍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出于正当防卫用手挡了一下。张某3的殴打造成了申请人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手挫伤、上臂挫伤、眼睑挫伤部位受伤。双方冲突中并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称申请人对张某3所穿环卫马甲有扯拽行为。申请人年纪已满69周岁,身体机能下降,在家端饭碗都费劲,不具备扯拽张某3马甲的能力。
申请人认为:1.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已经查明的部分可以确定张某3用木棒殴打申请人多次,申请人年纪已满69岁,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适用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2.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对事实调查不清,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表述部分跟实际情况不符。
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8月29日8时许,张某3骑电动车路过*村张某2家门口时遇到申请人,张某3与申请人互相辱骂,期间申请人用手拽张某3身穿的环卫马甲,张某3用随身携带的拐杖打申请人数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3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张某3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以上事实有张某3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申请人医院诊断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申请人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办案单位发现援引法条书写错误,应当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已作出修改并重新送达,但不影响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行政案件卷宗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9日8时许,申请人与张某3在*村张某2家门口偶遇,两者产生矛盾进而相互辱骂,张某3用随身木棍对申请人进行击打,造成申请人右侧鼻骨骨折,鼻面部挫伤。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卷卷宗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对法律适用错误问题进行了修改,并对双方进行了送达。因申请人年纪超过60周岁,张某3殴打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张某3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错误认定其对张某3有扯拽行为的问题,经查:在张某3询问笔录中记载有申请人对张某3存在扯拽马甲行为的内容。但是否有扯拽行为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对张某3的行政处罚幅度,被申请人也并没有因为申请人的扯拽行为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北公(牛)行罚决字〔2023〕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