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7号
申请人:石某某,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苏万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一事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我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号:1130304002024012625328658作出的回复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此工单。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北戴河某某商店购买牛肉干,发现产品没有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要求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和解,如调解无果要求被申请人处置违规企业。
申请人提交了网站购物截图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
被申请人辩称:
1.投诉工单的性质
全国12315平台分为投诉、举报两个选项,即投诉和举报是不同的两个填报入口,申请人石某某于2024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填报时选择了投诉选项,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受理其投诉,故该投诉不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举报内容的相关规定。
2.处置过程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某某商店进行了检查,查看了其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的名称为某某的店铺,现场未发现店内有涉诉商品在售。经查,其所售牛肉干采购自满州里市某某肉干加工部,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北戴河某某商店在销售过程中将上述牛肉干按照一定的规格装入包装袋进行销售,且销售过程中并未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北戴河某某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并组织调解。经调解,北戴河某某商店与申请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北戴河某某商店组织调解,发现该店已不再经营,门已处于上锁状态。经查,北戴河某某商店已于2024年3月11日在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此后,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北戴河某某商店负责人,未果。2024年4月1日,我局认为双方已无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决定通过平台向投诉人回复终止调解,即申请人与北戴河某某商店的投诉调解失败。
3.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第2.1关于“预包装食品”的术语和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散装食品,指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显然,北戴河某某商店在购进相关散装食品称重后进行包装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依然属于散装食品,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
4.申请人的身份
根据申请人购买相关食品后的直接投诉的行为以及对相关规定、投诉流程的熟悉度和投诉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等综合考量,投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实际上应为职业打假人。在认为投诉人不是真正意义消费者的前提下,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行为是一种为了达到其获利的目的而为之的一种恶意投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被投诉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涉诉产品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现场笔录复印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北戴河某某商店出售的牛肉干,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其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派执法人员对北戴河某某商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商店销售的牛肉干购自满州里市某某肉干加工部,为散装食品,其自行称重包装,包装袋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北戴河彦文超市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遂于2024年4月1日通过平台向投诉人进行办结反馈,内容为“该店所售牛肉干为散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调解失败”。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具有投诉和举报两个不同的入口,选择哪一入口即视为发起该种请求。申请人仅从投诉入口发起投诉举报即视为向被申请人发起争议调解的诉请。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后,依法履职,积极多次地开展调解,但鉴于被投诉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被申请人只得依法终止调解,并于平台及时回复,其履职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置,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130304002024012625328658)作出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附:相关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