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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案(秦北政复决〔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07-2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4〕12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12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处理结果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6月3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处理关于北戴河**花生糕店的投诉事项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6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日在被投诉人店铺共计支付70元购买了一些海货和一包软姜糖。后申请人食用软姜糖,发现味道明显不对,仔细查看发现涉案软姜糖无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厂商厂址,且在包装上并未发现生产日期,且存在虚假宣传医疗功效等问题,系三无产品,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遂投诉,要求赔偿。被申请人于 2024年5月20日作出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不认定该商品为预包装食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投诉程序违法,应责令重作,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姜糖为预包装食品而非现制现售食品,申请人购买涉案姜糖时早已加工完成,以固定质量 200g/袋销售,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提前预先定量包装、有固定体积或质量”,因此涉案姜糖为预包装食品:被申请人认定为现制现售食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法定组织调解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未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包括投诉人是否同意调解或者是否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并未证明其组织了调解,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投诉程序违法、结论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纠正,依法支持申请人所有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程序违法”不认可。一、我局依法受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规定,2024年5月12日申请人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投诉(编号:1130304002024051296167181),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受理其投诉。二、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受理其投诉后,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北戴河**花生糕店涉诉产品“软姜糖”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店证照齐全,“软姜糖”为现场制售产品,计量称重后装入袋装容器进行销售,此外,该产品销售区货架上已标注了“现场制作”字样及产品生产日期等内容,该产品为现场制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当日将该情况回复至投诉平台。三、我局依法组织调解。我局在检查过程中将投诉人“退货、赔偿损失”的诉求告知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认为其经营的食品为现场制售,加包装袋仅为方便销售,拒绝进行调解,一直没有实际性进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截止目前,该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尚未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我局多次与被投诉人进行沟通,依旧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现调解期限未到,尚未终止调解。结案反馈内容为案件调查过程情况反馈,不是案件终结的意见反馈。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页。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其他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日在被投诉人店铺共计支付70元购买了一些海货和一包软姜糖。随后申请人认为软姜糖产品有问题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在平台受理了此案,并安排人员现场对涉事门店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涉事产品“软姜糖”为现场制售产品,称重后装入容器进行销售,销售区货架标注了“现场制作”和产品生产日期,被申请人于5月20日于12315平台给予了回复。申请人对回复结果不满意,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调解,截止复议申请时,尚未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就是否受理投诉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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