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秦北政复不〔2024〕4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4年6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邮戳显示2024年6月21签收)。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8月6日在**保健品店购买了某药物,发现其有非法添加品,认为有问题,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于8月13日被签收,之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于8月22日之前告知本人是否受理,并于10月7日之前告知本人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1页,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及相关证据共3页。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现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的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因该日为周日属法定假日,故以14日为收到日),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3日)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了投诉。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至迟于2023年8月27日(时限计算方法:7个工作日+邮寄在途时间约2日+宽打2日)知道其投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参照上述时限计算方法,申请人应当至迟于2023年10月7日(8月13日+30个工作日+邮寄2日+宽打2日)知道其举报是否立案的知情权益受到侵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应于2023年12月7日之前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明显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因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