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18号
申请人:吕某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北公不立告字〔2024〕0005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立案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5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2024年6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刑事报案,举报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虽然报案为刑事犯罪,但所报“伪造国家公文”行为,不必要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仅构成治安违法,因此需先按照治安违法的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同时又表示,此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据此做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该理由直接违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6月4日吕某某报警称2014年6月6日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向绥中县不动产中心出具一份盖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工商管理局”字样公章,内容是“秦皇岛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已注销,特此证明”的证明文件证明涉嫌伪造。经初步调查,吴某某出具的证明文件落款日期为2014年,明显超过6个月的追究时效,故做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不立告字〔2024〕000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报警案件登记表等证据材料3页。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2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要求撤销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按照法定程序立案重新办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到被申请人所属莲蓬山派出所报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刑事控告书,举报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报警案件登记表》记载内容为“发案时间:2014年6月6日8时30分至2014年6月6日17时30分;发现时间:2024年06月04日;报警时间:2024年06月04日15时0分;发现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简要案情为:2014年6月6日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向绥中县不动产中心出具一份盖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工商管理局’字样公章的证明文件,内容是‘秦皇岛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吕某某称该证明涉嫌伪造。民警告知当事人案件归属辽宁省绥中县管辖。处理情况为:不予处理。”被申请人出具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北公不立告字〔2024〕0005号)》,主要内容为“你(单位)于2024年06月04日报称的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申请人不服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辖区内治安案件管辖权。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的规定,申请人报案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事项管辖范围。
申请人报案所称涉嫌伪造公文的行为发生时间为2014年6月6日,涉嫌使用伪造的公文行为发生时间也为2014年6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申请人报案所称的违法行为明显超过了六个月的追责期限,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正确。但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内容中给出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理由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不服,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规定,变更不予立案理由为“超过法定追责期限”。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