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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不予书面形式回复行政赔偿申请书案(秦北政复决〔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4〕19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19号

 

申请人:刘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戴河区海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钒;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不予答复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因其违法强拆申请人苗木基地及附属设施、花卉苗木等财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508199.946元进行赔偿。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损失相应利息(按照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赔偿损失之日止)。3.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89亩土地补偿款共计659680元(5.89亩*140000/亩*80%)。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4组共计71页,光盘一张内含7段视频。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蔡各庄村的村民,2014年7月-8月刘某与戴河镇蔡各庄村村民王某某、邢某某、金某某、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5户分别签订《承包土地转租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以每亩8万元价格承租五户土地,约定转租期间无论是国家征占还是集体占用,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补偿归乙方刘某所有,与甲方无关。承租土地实际面积共计5.89亩,刘某在该地块建有苗木基地一处,建设大棚并种植花卉、苗木等作物。2018年4月17日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第4号),申请人的苗木基地在该公告所示的征收范围内。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12月21日戴河镇人民政府在未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动用挖掘机将申请人的苗木基地强行拆除,基地内财产全部被掩埋、损毁,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申请人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冀 0304行初 18号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强拆行为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戴河镇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法,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其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对苗木基地及花卉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镇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 日签收,但至今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

1.自收到申请人行政赔偿申请书后,我单位对征地始末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戴河镇人民政府在征收申请人土地时已委托河北**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对申请人的大棚、苗木等物品进行清点评估。并经北戴河区财政局入围的审计公司对该评估结果进行了审检,符合征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附的华字信德(北京)资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拟核实部分资户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不予认同。

2.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相应利息,不予认同。

3.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补偿款,按照以往征地惯例,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拨付给蔡各庄村村民委会,由蔡各庄村村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进行分配。

综上所诉,我镇可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支付申请赔偿申请人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对申请提出的利息及土地补偿款不予认同。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请求:1.复议机关确定被申请人没有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2.复议机关支持复议申请书上所列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冀0304行初18号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北戴河区蔡各庄村的苗木基地行为违法。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对苗木基地及花卉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镇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 日签收,至今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第二款“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第三款“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针对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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