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20号
申请人:高某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市场监管〔2024〕第DD0725号),并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4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在***茶庄画店购买了一盒“铁观音”礼盒茶叶,共计花费550元,后发现该茶内外包装没有任何标签信息、厂名厂址、许可编号等信息。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收发室于2024年7月11日签收了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指派执法人员对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北戴河***综合商店”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购买的“铁观音”礼盒茶叶为经营者购进的茶叶,计量称重销售,经营者对出售的茶叶进行称重后为了消费者方便携带、馈赠进行了包装。根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散装食品,指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的规定,我局认为该店经营的该款茶叶属于散装食品,不属于三无食品。
因上述核查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条件。2024年7月26日,经分管负责人审批,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同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DD0725号)”及不予立案的原因以邮递信件的形式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因此,我局在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及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均无违法之处。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产品标签页信息等材料。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18日、19日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均无法接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在***茶庄画店购买了一盒“铁观音”礼盒茶叶,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随后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该信件于2024年7月11日被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安排执法人员对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进行检查,经过检查认定涉案产品为散装食品,包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就是否受理投诉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