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21号
申请人:黄某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尚未对此投诉举报函进行回复,对被申请人行为不认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违法。2.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6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寄出了一份投诉举报函材料,邮寄编号为XA38215000245,该信件已于2024年5月26日签收,截止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尚未对此做出回复,遂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诉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收发室于2024年5月27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共计19封),并于6月5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6月11日向申请人以信件形式邮寄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秦北市监〔2024〕第ZH001号)及投诉不予受理情况说明各一份(邮递单号:1285433221535)。2024年6月3日,我局安排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秦皇岛**商贸有限公司草厂分公司(艾欣超市草厂点)”的涉诉产品进行了检查,2024年6月18日,我局作出了不予立案。6月21日向申请人以邮件形式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DD0618-1至3号)及不予立案的原因(黄某某投诉举报信回复)各一份(邮递单号1290640731335)。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行政职责”一事不认可。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不予受理情况说明、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书回复及邮政邮寄凭证。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寄出了一份投诉举报函材料,邮寄编号为XA38215000245,该信件已于2024年5月26日签收。被申请人6月1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秦北市监〔2024〕第ZH001号)及投诉不予受理情况说明各一份(邮递单号:1285433221535),被申请人6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DD0618-1至3号)及不予立案的原因(黄某某投诉举报信回复)各一份(邮递单号1290640731335)。根据邮政信件系统查询,两份邮件均已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内容,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结果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投诉举报信回复》内容并无不妥,已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