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2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所购买扇贝肉净含量不足的情况,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为不认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9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拼多多店铺购买秦皇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肉共计60包(订单号:240730028783460710731),规格为净含量250克,总花费1065.33元。收到货后拿在手里觉得重量有点轻,本人拿出电子秤称重,称重之前把规格为 100 克的砝码放到电子秤上,重量为100克以证明本人电子秤是准确的。通过称重得知:总重量246.2克,其中大袋子为10.3克,小袋子为1克,大包装内共计24个小袋子,由此得出小袋总重量为24克,总重量减去大袋子重量和小袋子总重量得出净含量为211.9克。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每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属于净含量不合格的产品。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8月12日告知申请人,8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秦皇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随机称重得知结果均超过标注重量,被申请人认为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秦北市场监管〔2024〕第 DD081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投诉举报函回复)中的不予立案决定,均错误引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应当立案的规定做出,而没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不予立案的情形时,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二十条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秦北市场监管〔2024〕第 DD081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投诉举报函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我局发来的投诉举报信。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信一封、网络购买记录截图打印件一张、商品正反面照片各一张、称重照片打印件两张。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指派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信中涉及举报的内容进行了核实。执法人员在秦皇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随机抽取了5袋被举报的产品并进行了现场称重。称重结果显示5袋产品的重量分别为291克、296克、289.5克、288.5克、291.5克,该产品外包装重量为10克,内部小包装重量为1克,每袋内约有小包装27个左右,通过计算得知该产品的净含量符合其标注数值。
因上述核查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条件。2024年8月12日,经分管负责人审批,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联系秦皇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投诉诉求进行调解,该公司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同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以及终止调解的决定通过河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因此,我局在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及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均无违法之处。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称重视频2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网购方式购买了秦皇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肉,收货后认为产品净含量和标注数值不符,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前往涉事企业核查产品重量,经核查并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中反映的问题,并于8月12日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调解,无其他意见。当日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涉事企业随机检查,并提交了随机抽取称重产品的视频,可以证明产品净含量符合标准。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并无不妥,本案中并没有出现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情形。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结果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妥,已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