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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北公(东)行罚决字〔2024〕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秦北政复决〔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12-22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4〕26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2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北戴河区联峰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杰;职务:局长

第三人:郭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8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东)行罚决字〔2024〕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据2页及照片3张。

申请人述称:2024年9月1日下午2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郭某某因工作发生口角,导致郭某某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并没有还手,打完第一次停手后,又进行了第二次殴打,打完之后申请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东山派出所将第三人郭某某带到警局,申请人去了医院,经检查办理了住院手续。之后东山派出所将申请人叫到派出所调解,因为有推搡动作,申请人要求看监控,而派出所却不给看。

申请人认为:东山派出所不给看录像行为,所以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人是被打者,而且有伤,对方没有。

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东)行罚决字〔2024〕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9月1日14时左右,王某与郭某某在北戴河鸽子窝门前因揽客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王某推搡郭某某一下后,郭某某还手推搡王某,且将王某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王某的陈述和申辩、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对王某处200元罚款、对郭某某处500元罚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东)行罚决字〔2024〕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监控视频4段。

经审理查明: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9月1日14时左右,申请人与第三人在北戴河鸽子窝公园景区入口发生冲突,申请人对第三人有推搡行为,第三人对申请人也有推搡行为,且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因双方冲突造成申请人身上多处损伤,报警后入院就医。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22日,分三次通过电话方式询问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申请人均拒绝通话,且未与我机关取得联系。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双方陈述和监控视频,作出对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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