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秦北政复不〔2024〕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法定代表人:任莹,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查处酒驾的行政执法行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文书未送达,我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6月11日晚,驾驶小轿车冀*****小轿车,遇执勤交警查酒驾。经现场检验、验血判定为“醉酒驾车”,进行处罚,但未告知申请人有复议的权利,造成其没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自述和延期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共7页。
本机关电话联系申请人得知其醉驾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
经查询,2022年6月27日,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公(交)行罚决字(2022) 130300260023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24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22)冀03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载明“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果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复议申请人自述材料称“对于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我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一名工作人员,我需要频繁地驾驶去工作地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满足我对时间和效率的要求。”可以判定,申请人即使未收到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判决之后应该未再驾驶机动车。申请人至少在2022年12月份知晓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一事。申请人过了22个月,于2024年10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列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错列被申请人,本机关亦无管辖权。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