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28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戴河区海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钒;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内容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因其违法强拆申请人苗木基地及附属设施、花卉苗木等财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508,199.96元进行赔偿。并支付上述损失相应利息(按照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赔偿损失之日止)。3.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89亩土地补偿款共计659680元(5.89亩*140000/亩*80%)。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4组共计73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蔡各庄村的村民,2014年7月-8月其与戴河镇蔡各庄村村民王某某、邢某某、金某某、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5户分别签订《承包土地转租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以每亩8万元价格承租五户土地,约定转租期间无论是国家征占还是集体占用,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补偿归乙方刘某所有,与甲方无关。承租土地实际面积共计5.89亩,刘某在该地块建有苗木基地一处,建设大棚并种植花卉、苗木等作物。2018年4月17日区政府发布《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第4号),申请人的苗木基地在该公告的征收范围内。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12月21日戴河镇人民政府在未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动用挖掘机将申请人的苗木基地强行拆除,基地内财产全部被掩埋、损毁,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冀 0304行初 18号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强拆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戴河镇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法,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其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对苗木基地及 花卉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镇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 日签收,但未作出任何答复。遂向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戴河区政府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秦北政复决〔2024〕19号),决定要求戴河镇人民政府限期答复。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决定按照河北省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评估并经秦皇岛市某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财政审检赔偿申请人58.9314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谓评估及评审及赔偿数额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刘某涉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书》内容一致,而该补偿决定因程序违法经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由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依法自行撤销。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未按期履行赔偿职责,到期后经申请人方督促后借口要求申请人配合选定机构拖延时间,在申请人拒绝后未依法评估或积极协商,作出与违法补偿决定毫无二致的赔偿决定,存在敷衍了事、懒政怠政的表现,该赔偿决定也严重违法。
申请人已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价值作出评评估报告,该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评估资质,评估金额能反映申请人损失,可以作为本案赔偿金额的依据;对于违法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当时不认可且至今未实际收到该补偿款,有主张利息的权利;对于土地补偿费,无论申请人还是土地出租方都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款,申请人依据与土地出租方的协议主张土地补偿费有合法事实依据。据此,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能够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
1.戴河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北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评估公司)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文件,对刘某的大棚、苗木等物品进行清点评估。刘某本人在清点表上签字,认可清点评估的事实。在评估过程中,刘某以清点表缺失项目、评估单价过低为理由,不认可某某评估公司的结果。为此,戴河镇人民政府明确告知刘某如对评估公司有疑义,可以再从本市其他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另寻一家进行评估。缺少的项目可以再进行补充登记。事后,戴河镇人民政府对刘某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充登记,评估公司依据最新的清点表进行了评估作价。评估作价且通过了区财政评审。
对刘某申请的行政复议书中所附的某某资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拟核实部分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不予认同。
2.因请求人拒不认定评审结果且拒不领取补偿款,利息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拨付给蔡各庄村村民委会,由蔡各庄村村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进行分配。对刘某所申请支付土地补偿款不予认同。
综上所诉,申请人对于刘某请求的主张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请求:应按照秦皇岛市某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财政审检出具的评审报告结果支付申请赔偿申请人地上附属物补偿费。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86页。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发布《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第4号),申请人的苗木基地在公告征收范围内。北戴河区政府授权被申请人签约相关补偿协议。由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2021年12月13日,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做出《刘某涉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书》,征收土地5.89亩,补偿款为58.9314万元。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苗木基地实施了强行拆除。申请人提起相关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做出《关于撤销〈刘某涉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书〉的决定》。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冀0304行初18号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北戴河区蔡各庄村的苗木基地行为违法。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对苗木基地及花卉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镇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 日签收,但截至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尚未进行答复。北戴河区政府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秦北政复决〔2024〕19号),决定要求戴河镇人民政府限期答复。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决定赔偿申请人58.9314万元。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当面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并当场送达了1.《房地产评估报告》(冀某某(咨)字〔2021〕蔡各庄村第0207002号);2.《蔡各庄村刘某地上附着物价值评审报告》(秦中字〔2021〕第1557号);3.《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第DP2021093000027号);4.戴河镇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20241120)。四份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表示:1.不听证。2.要求按照自己找的评估公司进行赔付相关费用。3.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复议申请书上所列请求。
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明确表示就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不能达成共识。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应当得到所租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合法流转农用地,遇到土地征用时申请人应当得到所租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2.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现已被《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规〔2023〕1号取代)进行补偿。
3.双方未能就补偿标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指出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协商或评估确定。本规定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机构评估后,参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4.双方应当共同选择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申请人自行委托某某资产评估公司对其拟核实部分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XX评字2021第R-3135号)因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自行委托做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冀某某(咨)字〔2021〕蔡各庄村第020700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因申请人不予认可,本机关亦不予采信。
5.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曾经做出《刘某涉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等价值58.9314万元。后因送达程序违法被自行撤销。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等价值的内容可以作为行政赔偿的参考。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范围与纳入评估报告的财物范围一致,因此,行政赔偿数额与征收补偿数额应当基本相当。
6.被申请人已提交土地补偿款交付蔡各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据,申请人可向村委会另行主张相关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适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