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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秦北政复决〔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5-02-0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4〕29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29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所购“某某食品旗舰店”鱿鱼丝虚假宣传的情况,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为不认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9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在天猫商城“某某食品旗舰店”店铺花费15.8元购买宣传为“鱿鱼丝”食品一份。申请人认为产品有问题于2024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10月12日被申请人于平台答复不予立案。认为产品是商家发货错误而非“虚假宣传”。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商家销售的产品无合格证。产品网页宣传销售的是:原味鱼丝70g,申请人购买的是鱿鱼丝,但商家销售发货的是鳕鱼片。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称:1.经查商家销售的产品均有合格证明,举报人购买“鱼丝”收到的为“烤鱼片”,由于发货时快递打包错误造成。2.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产品执行标准中强制未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3.商家销售的产品均有型式检验报告且每批次产品均有合格的检验报告。一、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宣传销售的是鱿鱼丝,实际发货的是鳕鱼片,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没有对其进行查处,属于典型包庇不作为。二、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申请人不知商家提供的是无法律效应的自检报告,还是有法律效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不知营养成分中能量值及其它项目的检测结果是否与标签标注一致。只有在同一条件、同一生产周期下,用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提前半年批次的有法律效应的CMA第三方检测报告,只有专业机构第三方的《检测报告》能作为直接有力证据。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故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 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经查:1.秦皇岛市北戴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所出售该款产品有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完好,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的要求,不存在产品无合格证的情况。顾客所说的购买“鱿鱼丝”产品,收到“烤鱼片”产品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发货时快递打包错误造成的,该公司表示申请人可联系购买产品的购货平台店铺或厂家进行重新补发(鱿鱼丝、烤鱼片两种商品同等重量的售价相同)。因此,该商家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截至目前,申请人一直未联系过店铺或厂家。2.关于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的标注,《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及产品执行标准中均未要求对食品添加剂添的添加量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该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秦皇岛市北戴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且每批次产品均有出厂检验报告。申请人售前及售后均未联系过平台店铺或厂家询问或索要过检验报告。其提出的“商家无法提供购买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的说法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当日,经分管负责人审批,我局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4年10月12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因此,我局在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及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均无违法之处。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在天猫商城“某某食品旗舰店”店铺花费15.8元购买宣传为“鱿鱼丝”食品一份。申请人认为产品有问题于2024年9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10月12日被申请人于平台答复不予立案。此外申请人并未就产品事宜同商家或厂家进行联系。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调解,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没有就产品问题同商家进行联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结果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妥,已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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