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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作出的北公(莲)行罚决字〔2024〕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北政复决〔2024〕30号)

发布时间:2025-02-0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4〕30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30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杰;职务:局长

第三人:谷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北公(莲)行罚决字〔2024〕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打人者谷某某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医院诊断书、病例治疗花费等证据材料22页。

申请人述称:2024年7月31日下午,第三人和另外一位自称澳门人的董某某来到刘某某家中,诱导刘某某在某种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申请人作为刘某某的儿子认为次协议书有重大问题,建议母亲刘某某拒绝签字。第三人恼羞成怒,先后两次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大骂申请人(第一次在草厂村警务室,第二次在莲蓬山派出所),两次均有至少6名公安人员在场。第三人在莲蓬山派出所内行政办公大厅当着至少6名公安人员对刘某某和申请人大打出手,申请人和刘某某并未还手。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刘某某腰椎骨折,腰部损伤,右髋部损伤并住院治疗半月,至今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申请人右眼视力模糊,头晕,恶心及右小腿形成肿块。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此次在公安人员办公大厅对申请人和刘某某实施故意伤害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严重挑战公安人员办案严肃性和权威性,申请人和刘某某认为第三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是犯罪行为,申请将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拘留,并赔偿申请人和刘某某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要求10日内付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当撤销之前所作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履行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2024年7月31日17 时许,申请人和第三人双方因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产生纠纷,在莲蓬山草厂警务室调解未果后到莲蓬山派出所接待大厅进行进一步调解,后双方发生争执,第三人先用手扇申请人脸部一下,后将刘某某推倒在并用拳头打了申请人头部两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莲蓬山派出所于8月30日开具鉴定聘请书鉴定刘某某腰椎部位损伤程度,因被害人刘某某未按鉴定机构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无法认定本案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2024年9月30日,莲蓬山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谷某某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莲)行罚决字〔2024〕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案卷一份及相关法律依据计44页。

经审理查明:根据多方笔录及现场视频可知: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和刘某某与第三人因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产生纠纷,在莲蓬山草厂警务室进行调解未果,后到莲蓬山派出所接待大厅进行进一步调解,后双方发生争执,第三人先用手扇申请人脸部一下,后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了申请人头部两下。随后申请人和刘某某因此入院治疗,通过诊断确认刘某某腰椎骨折入院治疗12天,申请人身上多处有明显外伤。此外在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时刘某某认为女医生所说:“如果刘某某有骨质疏松,伤情就不构成轻伤”的话语不公,要求不合理,而放弃进行伤情鉴定。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认为:1.由于刘某某拒绝配合司法鉴定,造成公安医院伤情鉴定所,无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从而无法确定申请人和刘某某伤情等级。2.申请人和刘某某入院、治疗等费用的承担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3.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莲)行罚决字〔2024〕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北公(莲)行罚决字〔2024〕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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