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34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所购“某某超市(北戴河店)”土豆粉商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被申请人超期不予答复行为不认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不答复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2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挂号信显示签收时间为11月7日,截止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及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食品安全无小事,希望复议机关能够促进政府工作,打造透明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积极行政。
被申请人认为:我单位收发室于2024年11月7日签收了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2024年11月11日,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不予受理投诉的原因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邮件附件为 pdf 格式,名称为“投诉举报回复”,内容包括投诉举报回复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某某 DD1111-1)。
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行政职责”一事不认可。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答复申请人邮箱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某某超市(北戴河店)”土豆粉商品,认为商品违法,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4年11月7日签收了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不予受理投诉的原因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调解,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已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