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38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北戴河区联峰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给xx小区居民的答复》内容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北戴河区卫健局给xx小区居民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说明、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1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无《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为小区居民供水的举报”,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xx小区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行为,不必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答复”,即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存在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回复内容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一、xx小区坐落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秦皇岛市地名办批准命名的标准地址(地名)为“北戴河区xx”。该小区是秦皇岛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市住宅用地商品房小区,宗地面积 63744.6 平米,总建筑面积 122513 平米,已建成交付共 24 栋(6+1型),居民约 1000 户,由于项目建设初期资金问题,未能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秦皇岛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取水许可证》,取地下水作为水源。
小区 2022年9月交付使用后,前期物业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小区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该物业公司作为集中式供水单位,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小区居民供水,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xx小区(太和小镇)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行为,不必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一)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是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北戴河区xx小区是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符合集中式供水定义,属于集中式供水,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是集中式供水单位。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被申请人做出的“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xx小区(太和小镇)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行为,不必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支持,行政行为不合法。
(二)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北戴河区xx小区不属于城市。《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水业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水单位,是指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为城市供水的供水单位;二是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供水单位;三是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供水单位,都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供水。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2.0.2规定:城市(城镇)是指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北戴河区xx小区,归北戴河区行政管辖,经北戴河区规划局明确认定,该小区处在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区内,该小区属于城市。因此,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为城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做出的“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xx小区(太和小镇)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行为,不必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行政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复议机关撤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期限重新做出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被于牛头崖镇某村区域内的xx小区一是不属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二是日供水量达不到一万吨。根据《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是指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相关规定,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xx小区(太和小镇)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行为,不必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综上所诉,我单位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水务局提供的xx小区日供水量的函及监测“秦皇岛xxx地产开发公司”用水量数据。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当面跟申请人沟通了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无其他意见。
经审理查明:秦皇岛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北戴河区xx小区,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办理了编号为B130304G2022-6824的《取水许可证》,取水地点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某村,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批准取水量为13.79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7年5月12日。2022年9月小区交付使用后,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标前期物业,由其负责向小区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在线监测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显示,该小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7日止,日供水量长期在100 立方米/日以下。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无《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为小区居民供水的举报”,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xx小区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行为,不必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答复”,认定秦皇岛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存在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规章)是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规章)是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规章对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限缩),与部规章规定的范围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省规章在河北省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规章,执法机关及管理对象应当遵照执行,复议机关也应作为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
二、省规章第八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水业务。同时,省规章对供水单位作了定义:“供水单位,是指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从定义分析:1.“供水单位”首先应当符合“集中式供水”的特征,该小区的供水符合“集中式供水”的特征。2.供水的对象是“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或者“其他区域”(需符合“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情形)。3.《取水许可证》批准取水量为“13.79万立方米/年”,日取水在100立方米以下,不符合“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条件。4.该小区为“建成区”,但是否符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的范围双方有争议。5.“建成区”的限定语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拆开理解即城市的建成区和城关镇的建成区。小区不是坐落在县城的城关镇,所以,小区是否为“城市建成区”是本案争议焦点。
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3.0.6 “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由定义可知,“城市建成区”需符合“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公共设施基本具备”四个条件。现该小区具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公共设施基本具备”三个条件,城市供水管网这一“市政公用设施”【前述标准4.3.8“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指“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据国标 GBJ137-90 第 2 .0.5 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尚不具备,不完全符合“城市建成区”定义要求。
四、省规章规定“城市建成区”的集中供水单位必须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同时也要求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其他区域的集中供水单位必须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依“三”所述理由,被申请人不能认定该小区属于“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作为“其他区域”又不符合“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条件,故被申请人不能行使事前监管的权力(即行政许可权)要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五、省规章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规定明确了被申请人具有监督管理职权,被申请人也履行了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六、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靠前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须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答复并无不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