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4〕39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北戴河区单赤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万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的《关于xx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的投诉》不予答复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做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4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xx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的投诉》,邮寄显示被申请人于10月24日签收,至今超过两个月,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也未做出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在接收到《关于xx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的投诉》后,安排专人核实情况:
一是我局收到业主代表张某某《关于秦皇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秦皇岛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于2024年9月9日出具了《关于秦皇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秦皇岛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举报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024年9月10日当面送达,业主代表张某某签收。同时向张某某出示了在我局备案的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涉及该项目的建设资料、物业产权资料、建筑工程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代表张某某逐项进行了查阅。并于当天下午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与张某某、任某某等三名业主代表进行了面谈,详细解答了业主提出的该小区物业费标准、承接查验、竣工验收、自来水、污水、供暖等问题。
二是回复详细说明了xx项目已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完成了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2022年8月29日秦皇岛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标某(xx)前期物业服务项目,2022年9月2日于抚宁区住建局完成备案工作。2022年9月5日,秦皇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于当天对该项目进行了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如有需要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可随时到物业办公点查询。
三是2024年9月24日我局收到《关于xx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的投诉》,没有业主代表具体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无法进行沟通联系。同时该问题与《关于秦皇岛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秦皇岛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举报》存在部分内容一致的问题,我局已出具了相关问题的答复,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我局随机联系了xx业主联名名单中的几位业主,有的业主未接听电话,业主王某某接听电话时,我局向其说明了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开展情况,业主表示已了解同时表示不需要我局为其出具书面答复。鉴于此情况,我局在收到xx业主在各类诉求平台反映饮用水水质及接入市政管网、安装壁挂炉、小区竣工验收、物业承接查验、办理个人不动产手续等问题时,同时向业主说明了小区已开展了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如有需要可到我局或物业办公室查阅。
四是我局已督促物业企业积极配合业主查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加强与小区业主的沟通联系,并向业主做好解释说明。同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摆放在明显位置。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秦北政复答[2024]44号)后,于2025年1月3日向申请人任某某送达了《关于xx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投诉的回复》,申请人任某某已签收,并于当日与申请人在小区物业办公室面谈,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事项再次详细说明,申请人表示之前已对该小区物业承接查验资料进行了查阅。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对其提出的小区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申请人对我局的工作表示认可。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通话记录1页。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当面跟申请人沟通了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无其他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xx物业承街查验有关问题的投诉》,邮寄显示被申请人于10月24日签收。因投诉书主文无具体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随机联系了xx业主联名名单中的几位业主,有业主未接听电话,其中业主王某某接听了电话,被申请人向其说明了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开展情况,该业主表示已了解同时表示不需要我局为其出具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由于申请人及业主代表没有留具体的联系方式,根据被申请提交的通话记录,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履行了相关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