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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书面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案(秦北政复决〔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3-26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5〕2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书面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认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结果。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7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以挂号信(XA33937673****)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投诉秦皇岛市北戴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椒盐芝麻花生糕”不符合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消费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材料后电话告知受理投诉案件并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将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受理。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于2024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我局发来的投诉举报书一封。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投诉受理决定书》(秦北市场监管(2024)第ZH011号),邮递单号:121315575****。2024年8月10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员对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涉及举报的内容进行了核实,当日责令当事人将相关问题产品下架,对标签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8月15日,**食品有限公司将整改后的食品标签(配料表添加了“花椒面”)图片交至我局,我局遂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投诉处理结果,通过信件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回复,邮递单号:121707635****。经查询,申请人于2024年8 月19日签收了此信件。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一事不认可。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及邮寄单据一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以挂号信(XA33937673****)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投诉秦皇岛市北戴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椒盐芝麻花生糕”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发来的投诉举报书一封,8月10日指派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依法责令生产商立即下架问题包装产品,改正标签违法行为。8月15日,生产商提交整改完毕的证据(配料表添加了“花椒面”),被申请人当日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秦北市场监管〔2024〕第ZH011号),并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投诉处理结果,通过邮寄信件的形式(邮递单号:121707635****)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经我机关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签收了此邮件。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2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调解,无其他意见。当日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标签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被投诉人按要求整改到位,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反馈了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已经做到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情况。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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