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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案(秦北政复决〔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6-14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5〕6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6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杰;职务:局长

第三人1:王某

第三人2:于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北公(车)行终止决〔2025〕第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此案件重新调查。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医院诊断书等证据材料7页。

申请人述称:其于2025年3月7日下午16时左右从北戴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车回家,因对道路不熟导航将汽车引导至无名路后申请人车辆故障,遂将车辆双闪打开,检查车辆问题,此时与前方蓝色卡车(冀C0W***)相遇,其向前解释自己车辆问题,但遭到对方辱骂。申请人看到对方副驾驶为2021年8月石板砸坏申请人腰椎的知情人王某,随后申请人用手机拍摄对方。对方对申请人进行辱骂,随后用右手殴打申请人左侧颈椎,抢夺申请人手机,造成申请人手机跌落到地上。申请人捡起手机后回车内重新启动车辆,进行掉头,蓝色卡车将路堵上不让申请人车辆通过。申请人下车进行录像,蓝色卡车司机对申请人继续辱骂,同时用右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推搡,造成申请人右肩、腰部疼痛,此外还抢夺申请人手机并辱骂申请人。申请人退回车内,蓝色卡车司机继续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拍打申请人车门,申请人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赶到现场后申请人向民警叙述了情况,同对方一起前往车站派出所处理问题。下午18点07分,因腰椎颈椎疼痛难忍申请人向派出所请示去医院就医。18点11分申请人前往派出所做笔录。18点31分在派出所叙述完案情做完笔录,开车自行前往某县医院就诊。后续一直在某医院治疗。3月9日上午接到派出所电话,来到申请人家中强制传唤至车站派出所。申请人被拘押期间,心脏和血压都不适,服用了牛黄降压丸。审问期间为3月9日10时42分至3月9日22时54分。

审问期间民警让申请人多次指认殴打嫌疑人均指认成功。3月10日申请人再次来到派出所收到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3月11日上午申请人收到了秦皇岛三院诊断证明书。3月11日下午申请人前往车站派出所申请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车站派出所拒绝开具。3月1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被殴打没有事实为由,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王某和第三人于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没有追究两人的殴打行为,申请人不服,遂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公(车)行终止决〔2025〕第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重新调查案件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

一、对申请人被殴打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程序合法。2025年3月7日17 时许,申请人杨某某报警称自己在北戴河区某村京哈高速引线南侧被人殴打。车站所于3月8日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3月12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2025年3月7日17 时许,王某报警称在北戴河区某村京哈高速引线南侧有人挡路不让走。车站所于3月8日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因申请人自述身体不适需要去医院,3月7日未制作笔录,3月9日传唤申请人后制作笔录,3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申请人被殴打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现场无监控录像,经询问证人王某、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查看报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录像视频,查明王某未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而只是在挥手阻止申请人录像时碰掉了申请人的手机,申请人捡起手机后双方各自回到自己驾驶的车辆上,此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身体接触,申请人被殴打没有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车)行终决字〔2025〕第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询问笔录等六项证据共计44页。

经审理查明:根据多方笔录及现场视频可知:2025年3月7日17时许,申请人和第三人王某、第三人于某某于北戴河区某村京哈高速引线南侧土路上因汽车通行受阻发生争执,双方均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车站派出所安排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并于3月8日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因申请人自述身体不适需要去医院,3月7日未制作笔录,3月9日传唤申请人后制作笔录,3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无其他意见。于5月12日通过电话方式询问第三人王某、第三人于某某意见,两人均表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意见均按照被申请人笔录为准。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材料无法证明第三人王某、第三人于某某对其有殴打行为。2.第三人王某在争执过程中挥手阻止申请人录像时碰掉申请人的手机,该行为不构成殴打行为。申请人捡起手机后双方各自回到自己驾驶的车辆上,此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身体接触。申请人称被殴打无证据证明。3.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伤情鉴定请求合理合法。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认定申请人被殴打的事实不存在,所以不予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4.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车)行终决字〔2025〕第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维持北公(车)行终决字〔2025〕第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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