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此命令:
一、全区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成区除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依林景区、林地内重要设施、连片集体林区及周边3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24年1月25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采取封山防火措施。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违法用火。高火险期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二)烧纸祭祀、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五)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六)其他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园林(林业)、旅游文广、城发集团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所属林区、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和义务。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灭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高火险期内,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防火临时检查站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林区。
六、各相关单位、协会、团体等在防火区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在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及公安、园林(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八、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塔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安、生态环境、园林(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十、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一、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4042687、12119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区长 郝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