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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19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分享至:

体裁分类:北政办发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0年封山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29日至5月31日,为全区森林封山防火期。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镇政府要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各镇政府、单位、协会、团体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向区森林防火部门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八、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林业、公安、环保、农业及禁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4042687、12119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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