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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戴河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2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分享至:

体裁分类:北政办发  主题分类:其他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北戴河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北戴河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中共北戴河区政府党组2024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北戴河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提升各单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冀政办字〔2020179)、《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秦办字〔2023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关是指我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不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本规则所称团体指由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

本规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区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本规则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为前三款所列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法律顾问由法学专家、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

本规则所称顾问使用单位是指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的由财政负担经费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我区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负责顾问使用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用、联络、管理、服务、考核等事务。

各单位内部法律顾问使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业务精湛,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强;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律师还应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工作单位同意其担任北戴河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五)身心健康,有适应工作强度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学专家应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具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和一定的业务影响力,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社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业界威望高,社会形象好;

(三)公职律师应从事法律事务工作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新任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应当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全区聘任法学专家、公职律师不超过10名,聘任社会律师不超过8名。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顾问办根据工作需要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招聘信息不少于30日,满足条件的人选可以报名应聘;

(二)顾问办对报名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品行作风等进行考察,征求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意见;

(三)顾问办根据考察情况,按照择优原则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区政府批准,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7日的公示;

(四)顾问办负责核实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反映材料,将书面调查结果报告给主管司法行政业务的副区长,由其决定是否替换该人选;

(五)司法局与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八条 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聘用期限、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工作报酬、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顾问办每年年初将顾问使用单位分配、调整法律顾问情况通知相关单位。

第九条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勤勉、专业、敬业、高效

诚信、正直客观、公正

忠于法律和事实

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破解难题

顾问使用单位内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一般性法律事务由顾问使用单位相关机构具体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可委托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要求参与涉法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包括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约见、会商等方式,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提供与顾问使用单位执法、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协助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参与顾问使用单位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执法活动、重大执法决定、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项目等研究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相关业务的协商或谈判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处置投诉举报、信访案件重大矛盾纠纷、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事务

对单位发生的涉访涉诉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依法履职规范要求,提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合理建议方案;

(十一)定期走访了解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参与单位疑难法律事务处理,沟通交流法律服务重点内容,优化法律服务工作措施和方案;

十二按要求对工作人员及监管服务对象进行法律培训、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

(十三)协助审查内部规章制度;

(十四)顾问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基本法律咨询服务

十五办理其他涉法事务。

代拟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律师函、执法文书、答复书、答辩书、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调解书、规章制度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保障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取、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证据材料、信息资料、文件;

(三)对承接的法律事务进行事实调查、调阅相关材料;

(四)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拒绝承接办理;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待遇等。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讲政治、顾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

(二)发现顾问使用单位有关事项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可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在办理顾问使用单位涉法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办工作具体内容

)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或名义宣传招揽业务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顾问使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不得散布有损顾问使用单位声誉的言论

不得从事损害顾问使用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按照全市统一调配为顾问使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法律咨询、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服务工作,在制度建设、行政决策、法律事务、普法宣传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可以要求法律顾问出席相关会议:

(一)重大决策、重大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评估或听证

(二)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研讨论证或听证

(四)重要合同的论证及法律风险研判等

顾问使用单位要求法律顾问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2日将相关文件和背景材料提供给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要求或约定出席相关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供会议参考和会议期间电话连线解答涉法问题,同时委托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资历相当的律师出席会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顾问使用单位出台重大决策或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将决策或文件草案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顾问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充分了解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以及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顾问使用单位拟对外签订的合同、补充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应当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顾问使用单位需要提请上级领导研究或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法问题等,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要求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将相关法律文书草拟稿发送给法律顾问,提出需要解决哪些法律问题。同时介绍起草文件的背景、相关事实和证据;

(二)法律顾问根据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提供的情况,深入了解相关事实和证据,查找相关法律依据,针对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法律分析,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告知顾问使用单位,出具签署本人姓名的法律意见书。

(三)顾问使用单位在集体决策时,应当宣读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作为顾问使用单位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会议商议的结果没有采纳法律顾问的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理由并立即在会后将理由告知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认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应当向顾问办报告。顾问办在咨询三名以上其他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向顾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建议。

(五)顾问使用单位形成决策后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法律顾问或者将定稿文书发送给法律顾问留存。

顾问使用单位对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法律顾问对事实、证据、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行为的合法性把关负责。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提供涉法服务,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口头咨询,当场或不超过24小时答复;

(二)文书审查,每千字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三)出具书面意见,应当于接到通知的48小时内出具PDF格式盖章电子版发送至顾问使用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或联系人微信;

(四)代拟法律文书,每件不少于24小时,不超过48小时;

(五)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处置投诉举报、信访案件、重大矛盾纠纷、重大突发事件,按照顾问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六)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区委或区政府专题会等安排布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务,上报、回复上级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务,区领导批示的急办件,应当在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服务。

第十九条 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一至两名人员负责联系法律顾问,联系人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地址视为顾问使用单位的约定联系方式。

顾问办或顾问使用单位更换联系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经费分为年度基础服务费、案件代理费及市域外办案差旅费,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利于调动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法律顾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出。市域外办案差旅费参照区财政局差旅费标准执行。

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报酬,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律师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年度基础服务费和案件代理费报酬;

(二)法学专家无年度基础服务费,按照顾问办的指派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领取计件报酬和代理法律事务时领取案件代理费报酬;

(三)公职律师不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顾问办负责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结果全部为优秀或者合格的,应当续签下一期合同年度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再聘用为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聘用的法律顾问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不再续聘: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职责,年度内被顾问使用单位投诉三次(含)以上,查证属实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造成顾问使用单位重大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的;

(四)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经顾问办考核不合格的。

聘用的法律顾问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立即解聘:

刑事处罚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到行政拘留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出现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的;

(六)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七)出现失德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解聘通知书送达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顾问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21日前,向顾问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用提交报告,其接受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一并在机关书面报告中列明。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长、件数、守约情况;

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为历史遗留问题、应急事务处置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对法律顾问工作不满意的具体事例;

(六)本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遇到的困难、存在的不足;

)对开展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社会律师应当于每年21日前,向顾问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

第二十 法律顾问应当在代理案件办结后,将整个案卷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交顾问办存档,作为支付计件法律服务费的依据。

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21日前,将上一年度计件收费的案件以列表方式送交顾问办审核。

顾问办每年一季度汇总各外聘法律顾问上一年度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对计费服务进行核对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顾问办每年一季度对全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

专题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法律顾问开展涉法事务的具体形式、工作内容、参与人次和工作成效等;

(三)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对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需要向政府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顾问使用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没有进行的;

(二)拒绝采纳法律顾问的正确意见的;

(三)不配合法律顾问开展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具体考核办法、聘用合同文本等由顾问办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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