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西山街道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辖区洗车门店 | 西山街道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至少一次 | |
2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 年 11 月 29 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原料采购、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 辖区清真门店 | 西山街道 | 全年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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