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北戴河区住建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1、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北戴河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和区政务服务大厅查阅点查阅等形式。
北戴河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beidaihe.gov.cn/
北戴河区住建局:北戴河区联峰路112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35-7093581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北戴河区财政局依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财政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北戴河区住建局,通讯地址:联峰路112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传真:0335-7093581,邮政编码:066100。
(二)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已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亲自签字。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确实不易到现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传真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北戴河区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请勿一次申请公开多个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第九、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订的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由受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个人) | 单位或职业 |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机 构 名 称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 单位或职业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申请信息情况 |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 文 件 名 称 |
| 文号 | |||||
内容描述: | |||||||||
所需 信息 用途 | |||||||||
信息的载体形式 (单选) | □纸制 R电子邮件 | ||||||||
信息的获取方式 (单选) | □邮寄 R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2022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申请表时,公民须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