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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发布时间:2017-01-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 企业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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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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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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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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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说明: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准备工作的通知》(冀食安办〔2015〕52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包含原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小作坊小餐饮备案证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7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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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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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肓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非重点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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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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