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教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 一 条 为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区教育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 三 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行政处罚主要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行政处罚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许可主要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 四 条 区教育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股室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查。
政策法规股在区教育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 五 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股室按本制度向行政执法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 六 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 七 条 政策法规股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取证,机关各股室和相关直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 八 条 对承办股室提交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政策法规股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需要开展调查取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 九 条 政策法规股应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严格审查,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查意见。在法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 十 条 政策法规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承办股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 十 条 政策法规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承办股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承办股室接到《法制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至政策法规股。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股记录在案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