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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9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北戴河区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84项。其中 许可:26项;处罚:89项;强制:18项;监督:33项;确认:3项;裁决3项;奖励:5项;其他:7项)
序号行政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审批部门承办机构设定依据审批   对象办理时限(工作日)收费依据 和标准备注
1行政许可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公民20
2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个人、企业

3行政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0
4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个人20
5行政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个人、企业20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11)35号
6行政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企业20

7行政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企业30

8行政许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农机监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个人20
9行政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企业20
10行政许可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农机监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20
11行政许可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公民5省物价局、财政厅、畜牧水产局 冀牧渔(管)字(1991)262号;省畜牧水产厅、物价局、财政厅 冀牧渔(管)字(1989)127号;河北省畜牧水产局、物价局、财政厅 冀牧渔(管)字(1992)第110号
12行政许可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个人、企业20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无线电管理局 冀价行费字(1998)第214号
13行政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人、企业20
14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20
15行政许可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0国家计委、财政部价费字[1997]114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4]101号
16行政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15

17行政许可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个人20价费字[1992]452号
18行政许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农机监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2冀价行费字(2005)71号
19行政许可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0
20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个人、企业40

21行政许可渔业船舶登记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20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冀价行费字[2000]第4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4]第7号
22行政许可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个人20

23行政许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企业、个人即办

24行政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企业、个人


25行政许可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企业、个人


26行政许可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企业、个人


27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业企业及农民


28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业企业及农民
29行政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30行政处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31行政处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32行政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业企业及农民
33行政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业企业及农民
34行政处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35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36行政处罚不具有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37行政处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农业企业及农民
38行政处罚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39行政处罚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农业企业及农民
40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41行政处罚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农业企业及农民
42行政处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过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43行政处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44行政处罚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农业企业及农民
45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农业企业及农民
46行政处罚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农业企业及农民
47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农业企业及农民
48行政处罚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款 农业企业及农民
49行政处罚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农业企业及农民
50行政处罚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农业企业及农民
51行政处罚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六条违法行为人
52行政处罚对违反《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或相关责任人
53行政处罚对违反《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或相关责任人
54行政处罚不按照要求进行免疫接种、不检测和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
55行政处罚未按照要求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法行为人
56行政处罚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
57行政处罚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
58行政处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
59行政处罚违反动物防疫法,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
60行政处罚违反动物防疫法,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
61行政处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法行为人
62行政处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法行为人
63行政处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
64行政处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的处罚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法行为人
65行政处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
66行政处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
67行政处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
68行政处罚销售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
69行政处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
70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
71行政处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
72行政处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
73行政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
74行政处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
75行政处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
76行政处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
77行政处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
78行政处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
79行政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
80行政处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
81行政处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
82行政处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
83行政处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
84行政处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
85行政处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或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
86行政处罚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
87行政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
88行政处罚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
89行政处罚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
90行政处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人
91行政处罚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人
92行政处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人
93行政处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人
94行政处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
95行政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
96行政处罚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
97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
98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人
99行政处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及不停止销售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人
100行政处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法行为人
101行政处罚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人
102行政处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人
103行政处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条违法行为人
104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的处罚                                                                                                                                                                                                                                                                                                                                                                                                                                                                                                                                                                                                                                                                                                                                                                                                                                                                              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至四十九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05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至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06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的处罚规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07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港航监督处罚规定》第四至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08行政处罚违反《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至二十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09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10行政处罚违反《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至十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11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12行政处罚违反《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13行政处罚违反《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14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
115行政处罚违反《河北省渔业条例》的处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渔业船舶或渔民
116行政强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
117行政强制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
118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
119行政强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
120行政强制对染疫动物及场所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
121行政强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
122行政强制对查封场所、设施的强制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
123行政强制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销售者
124行政强制未按规定办理农机登记手续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农机所有人(企业)
125行政强制对农机事故隐患的强制处理措施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机所有人(企业)
126行政强制封存和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销售者
127行政强制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农产品销售者
128行政强制在海上执法时对违法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或渔民
129行政强制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23条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
130行政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船主个人(企业)
131行政强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船主个人或企业
132行政强制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渔业船舶船主个人或企业
133行政强制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船主个人或企业
134行政监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行为人
135行政监督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行为人
136行政监督畜禽质量安全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行为人
137行政监督兽药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行为人
138行政监督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为人
139行政监督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为人
140行政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41行政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管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42行政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监管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43行政监督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144行政监督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
145行政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动物卫生  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站、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人
146行政监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抽检。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令第50号)商品种子作物的一个生长周期结束
147行政监督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第62号令)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相对人随时
148行政监督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12月27日第4号令)第三十九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第四十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
149行政监督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150行政监督种子经营单位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在河北省内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
151行政监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行为人
152行政监督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机监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除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的号牌和有关证件,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53行政监督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机监理站农业部、工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
154行政监督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行为人
155行政监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行为人
156行政监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行为人
157行政监督对渔业水域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行为人
158行政监督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行为人
159行政监督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为人
160行政监督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行为人
161行政监督渔港监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人
162行政监督对渔业船舶技术状况及检验证书进行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行为人
163行政监督对捕捞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行为人
164行政监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行为人
165行政监督对渔业船员及船员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行为人
166行政监督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七条行为人
167行政确认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二条《河北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办法》第二条渔业船舶个人(企业)
168行政确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渔业船舶个人(企业)
169行政确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70行政裁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第28号令颁布)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产生纠纷的种子田
171行政裁决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8日,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负责召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损害赔偿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72行政裁决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73行政奖励拟定对在种子工作中作出贡献人员表彰奖励的建议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人
174行政奖励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奖励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75行政奖励渔业无线电管理有重大贡献奖励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8月9日发布)第三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能够及时举报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为渔业无线电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76行政奖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奖励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发布,2013年12月7日最新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77行政奖励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奖励
区农牧局 (水务局、 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78其他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建议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179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180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行为人


181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经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行为人


182其他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农业部2010年10月29日农渔发〔2010〕41号)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83其他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84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定期审验区农牧局(水务局、水产局)农机监理站《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三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个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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