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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5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和监督局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股室在开展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主体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 "区审批局" )。局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局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局机关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局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订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救济渠道,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力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业务股室应结合区审批局职责编制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内容,由局机关指定机构负责统一制作,并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简化办理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各业务股室作出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区审批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业务股室);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执法(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流程图;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区审批局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按照 "谁执法、谁公开" 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区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规范性文件公布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下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股室应当结合省、市 "放管服" 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分工负责编制区审批局《行政执法(许可)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股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法治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各业务股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业务股室负责梳理应公示的执法信息,由并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内部审核。通过审核的公示信息,由业务股室呈送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汇总、发布,运行监管股负责公示平台的更新维护。
第二十七条 拟公开公示的信息,未经政策法规股依法审查的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办公室应当及时更正并通报承办业务股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更正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应当修改的,政策法规股提出修改意见送交承办业务股室,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政策法规股股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0725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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